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三条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