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广泛听取意见。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