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