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