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新带薪休假方式,推动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需要安排带薪休假,实现错峰旅游,提高旅游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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