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新带薪休假方式,推动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需要安排带薪休假,实现错峰旅游,提高旅游品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和个人需要安排带薪休假,实现错峰旅游,提高旅游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