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将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农副产品等打造成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散地、旅游目的地等,规划大型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游客集散地规划旅游商品展销中心,推介当地特色商品,满足旅游者消费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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