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五十七条 经许可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应当于正式营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