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