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