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酒店、民宿等的管理规定;
(二)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乱丢垃圾,不得在景区等公共场所抽烟;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或者破坏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
(七)遵守文明乘车规定,守时诚信,不因个人原因影响旅行社团集体活动;
(八)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九)依法履行旅游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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