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八)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九)依据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八)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九)依据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