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态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旅游者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