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开发养生养老等旅游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疗养休养等旅游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