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示范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