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按照规划加快建设重点旅游风景道和沿黄旅游通道,为全域旅游提供交通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设置旅游指引、符号标识,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设置旅游指引、符号标识,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