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并配备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旅游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处理争议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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