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涉农惠农资金,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水电、停车、网络、厕所、指示标识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