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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