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