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无偿向公众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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