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破坏旅游资源。
禁止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
禁止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