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森林、峡谷、湖泊、湿地、温泉等生态旅游资源,开发观光、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等项目,发展生态旅游。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区域内应当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实现低碳、环保旅游。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区域内应当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实现低碳、环保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