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