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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