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对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