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乡村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