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和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