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