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