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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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 第二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第三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 第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 第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 第八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 第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 第十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 第十三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 第十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 第十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 第十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 第二十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 第三十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按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