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