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