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