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