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