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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