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