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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