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