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