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