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