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