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辖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