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给予经费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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