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二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