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