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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