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在试种期间,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现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消灭措施,并及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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