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对象每三至五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普查和调查结果编制本地区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逐级上报;对于新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补充检疫对象的疫情及时发布。
全省重大疫情的监测治理和消灭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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