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补充名单,是实施检疫的依据。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补充名单应协商确定,不得重复。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补充名单应协商确定,不得重复。